我好不容易有空 虚位以待 800元 广告位招商 电话:0731-2629405 2629408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1号 苯酚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1号 苯酚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时间:2008-7-31 16:55:04 来源:环球钢铁网信息中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8-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期终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原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相关信息
更多>>>供应信息
更多>>>采购信息

版权声明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服务条款 - 战略合作 - 友情链接 - 工作职位 - 帮助中心
长沙环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731-2629408 2629406 2629407 传真:5476181
版权所有:长沙环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环球钢铁网版权所有 2007-2010| 网站备案许可号 湘ICP备06013837号